各林场(所)、农场:
为切实加强全局烧材管理,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全局各林场(所)、农场必须增强对烧材管理工作的认识,加大对林场(所)职工群众的宣传教育,改变以燃木为主的烧材习惯,积极鼓励使用新能源和代用能源。
二、严格烧材标准,以森抚剩余物、造材剩余物为烧材来源。捡集小头复圆直径大于5厘米,长度大于30厘米的木材或森抚剩余物,均作为烧好材处理。烧材不许林场之间运输,不许外运。
三、任何人不得拣集或放鲜树做烧材,如发现烧好材问题由资源林政立案查处。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。
四、林业局各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烧材管理情况专项执法检查,一经发现超标准捡集烧柴的,由林场统一收缴,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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