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办理条件】
1、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;
2、已履行排污申报登记义务;
3、排污口经规范化整治;
4、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;
5、环保部门已核定其污染物排放数量,且申请排放量在环保部门核定的数量之内。
【所需材料】
1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;
2、污染物产生、治理和排放情况的有关说明;
3、过去一年内的环境监测报告、排污申报(或环境统计表);
4、污染物削减措施和效果;
5、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,应提交治理方案,已经完成治理任务的,应当提交验收材料;
6、被责令清洁生产审核的排污单位,应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;
7、环保审批或“三同时”验收相关材料。
【办理程序】
提出申请—行政中心环保窗口受理—填写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—市环保局业务科室核定排污量、提出意见—主管局长审核—局长审批—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。(市控以下污染源)
【办结时限】
30个工作日
【收费标准】
行政审批不收费。
【办理依据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、《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》(国家环保总局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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