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办理条件】
1、产品、工艺、设备改变,原有污染防治设施不需要使用的;
2、污染防治设施更新、改造、更换、扩容的
3、因易地改造或搬迁,需要停用污染防治设施的;
4、季节性生产或间歇性排污的;
5、污水经批准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。
【所需材料】
1、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;
2、污染防治设施设计说明书及图纸复印件。
【办理程序】
申请、受理、现场勘察、审批。
【办结时限】
15个工作日
【办理依据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
|